法律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该谁赔,你知道吗?
发布人:李敏敏 发布时间:2018-4-4 点击:4126次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均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但更可怕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不知道各自是否该承担责任以及自己的损害该找谁来赔偿,本文特就此类问题进行总结并结合相关法律要点梳理出14种情形,具体如下:

 

1、转让车辆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谁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车辆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受伤,交强险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6、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您想得到全面的专业意见和帮助,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或代理。

李敏敏 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5835123473

电子邮件:lmjb_lawyers@qq.com

RAP: break-word !important; MAX-WIDTH: 100%;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PADDING-RIGHT: 0px">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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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您想得到全面的专业意见和帮助,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或代理。

李敏敏 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583512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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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P: break-word !important; MAX-WIDTH: 100%; PADDING-BOTTOM: 0px; PADDING-TOP: 0px; PADDING-LEFT: 0px; MARGIN: 0px; PADDING-RIGHT: 0px">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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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您想得到全面的专业意见和帮助,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或代理。

李敏敏 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联系电话:15835123473

电子邮件:lmjb_lawyers@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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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侵权人之间区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同时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权人和保险公司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拼装车、报废车辆或禁止行驶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谁提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道路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14、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侵权人如何维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您想得到全面的专业意见和帮助,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分析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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